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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O问答

9.1新广告法对网站带来的未知危险?

 admin  2015-09-09 09:31:21
9.1出台的新广告法想必大家也都知道了,网络付费推广的创意描述都要规避这些极限词汇,那么网站内部的title和description带有极限词汇如:国内首家、最、最新、最好等相关敏感词语的标签会不会受到影响呢?请大神帮忙解决一下这个问题,我想这个问题应该很多人都比较关注。谢谢!


1、唐晶晶 168 (广东省 广州市)  SEO主管 SEO经验2010年起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EDM营销的同学一定要注意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于优化的问题,尽量去迎合广告法,但是,目前肯定也是存在争议的,因为seo在一定程度上不属于商业广告活动,但是,当你做的一些专题等等,就不好说了。这个是一定会有分歧的。。其他的seo的正常的自然排名应该是不影响。另外,站内的,不属于商业性质的不存在适用广告法的问题。

适用这个法律,需要具备一定条件:
一,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且是商业广告活动
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且是商业广告活动

主体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
客体是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
事件是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商业广告活动: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介绍所推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广告。商业广告是人们为了利益而制作的广告,是为了宣传某种产品而让人们去喜爱购买它。

当然,大家的网站设置主要的关键词的时候尽量遵循广告法,这个属于擦边球的, 不好界定,万一有利益冲突被告了,输的概率也是有的。

2、邓友琪 109 (安徽省 合肥市)  3年SEO从业者,酷头户外网SEO负责人,
个人感觉应该不受影响。如果是这样,百度早完蛋了。医疗、金融什么的明显百度很纵容
Ps:我认为嘛,肯定是广告法那面的负责人员最近没钱花了,加上最近习大大反腐。你懂的,手头上也比较紧。没钱花,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是20W啊,所以要罚款20W,这个20W你想想,明显就是针对企业而言,你一个淘宝C店,我就用最好的咋了,店铺加上自己都不值20W。所以有必要额么,所以这个明显不是针对屌丝而言的。

Ps:全球第二好用的手机,可能是全球第二好用的手机,我们眼中第二好用的手机。你想想这得罚款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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